司法程序中的弱勢群體 在古代法庭中,女性群體處於絕對的弱勢地位。
由於女性不能參與政治,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很難聽取她們的呼聲;由於古人對女性能力的質疑,女性也很少能成為詞官和律師,無法通過司法程序保護自身權益。
這就導致,涉及女性的法律條文往往留有歧視的烙印。
而這一要求女犯脫衣受刑的規定,就是古法中性別不平等的一個縮影。
它不僅暴露了司法體系中對女性的漠視,也給人以古代社會普遍存在對女性生命權的踐踏。
正是在這多重歧視疊加的背景下,這一看似不起眼的小條文得以持續百年不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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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注意的是,在實際操作中,這一規定還帶來了許多具體問題。
例如,對某些身體欠佳的女犯,這種脫去衣服受刑的做法可能會直接導致其傷重不治;
嚴冬酷暑時這一做法也增加了犯人的痛苦。
但在漫長的歷史中很少有人關注這些實際困境,即使偶有反對也無法改變主流社會的歧視性定式思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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